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这些发达国家都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隐私权进行确立,并就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内容、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法规包括美国的《隐私权法》(privacy act of 1974)、《隐私权保护法》(the right to protection act of 1980),英国的《人权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加拿大的《隐私法》《关于私人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澳大利亚的《隐私法案1988》等。
由于信息交换共享与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利用涉及到更具体的业务和技术,各国还就不同数据应用场景出台了具体的信息利用和保护法规。其主要针对数据归属、管理机构、利用授权、级别划分、使用范围、用途、保留期限、数据处理方法以及数据滥用处罚等进行规定。如美国《健康保险可携带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AA)规定了隐私信息使用与交换的行为和责任、数据交换的标准化过程与代码集、行政物理技术等不同层面信息存储与交换的规范、唯一标识符的使用与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原则等内容。此外还有美国《CMS实施<隐私法>与侵权通知细则》《电子通讯隐私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计算机滥用法》,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等。
2.3 电子医疗记录中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人们运用电子签名技术来提高电子医疗记录的机密性、真实性、安全性,从而提高其法律效力。美国HIPAA提出利用电子签名作为确认电子病历法律地位和促进数据共享利用的手段,提议电子签名过程应具有如下关键要素:签名者身份的认证;根据系统设计和软件指令进行的签名过程;签名与文档的绑定;签名附加到文档后的不可更改性。加拿大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名称中含有电子证据字样的法律《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提出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最佳证据的适用条件、证据完整性的认定规则等,为电子病历作为证据提供法律支持。此外,《统一电子商务法》《电子信息和文书法》等法律的颁布也对电子签名做出了详细规定。
2.4 统一身份标识法规 通过为个人、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机构等建立唯一标识,可以整合分散的健康相关信息,为各类卫生服务提供统一、适合的卫生信息。HIPAA明确要求在整个医疗保健系统中使用唯一的个人标识符。为此,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Materials)委员会E31制定了两套病人鉴定标准,用于描述标识的属性和指引病患识别的实施。基于这些标准,全球患者统一标识公司(Global Patient Identifiers Inc.)设计并开发了自愿统一医疗标识符系统(VUHID the voluntary universal healthcare identifier),为准确识别患者提供方案。2008年9月,英国国家病人安全局(National Patient Safety Agency,NPSA)发表“安全实践通知(Safer Practice Notice,SPN)”,强制规定国民健康服务号必须作为国家患者标识号。2010年6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布了医疗标识法案2010(Healthcare Identifiers Act 2010),对医疗标识信息的定义、范围、分类做出了明确规定与解释,同时对医疗标识信息的授权、分配、使用、公布、保护都进行了规定,为卫生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奠定了法律基础。2010年7月,卫生与老龄部颁布了医疗标识条例(Healthcare Identifiers Regulations 2010),对法案做了进一步细化与落实,规定了医疗标识注册具体机构、标识信息构成、运营商更新与提供医疗服务机构标识的相关规则等。
2.5 互联互通利益协调与激励政策 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做出拒绝互联的决策;即使迫于压力参与互联互通,所投入的精力也有限。但多个卫生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对整个卫生系统的提升却有促进作用,政府介入互联互通问题显得极为必要。
为鼓励医生、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电子健康档案EHR,实现EHR信息共享、决策支持等功能,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The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ARRA)提出要对EHR进行“有意义地使用(Meaningful Use)”,并对那些“有效使用”EHR的医院和医生给予财政激励。
英国NPfIT为促进卫生信息的使用和发展,NHS对使用预约服务系统的全科医生给予奖励。如全科医生使用该系统为病人提供预约和咨询服务的比例超过90%,NHS将给予最高48英镑/病人的奖励。
3 对我国的启示
3.1 互联互通应重视标准与机制制定,增强各地自主权 从各国实践可以发现,通过自上而下的统一设计采购建设的方式实现联通,往往因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机构间利益难以协同而导致目标难以实现。我国在制定全面的标准、机制前提下,各地按照急用先行原则,逐步探索实现联通路径与功能需求,将更有利于卫生信息系统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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