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资讯 >

上海卫计委发布七大举措,医药反腐重拳出击

2017-05-27   浏览量:  文章来源: 上海卫计委

核心提示:根据《意见》表述,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昨日(5月26日),上海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整治药品回扣提出七大举措。

  其中,七项措施中,对自费药品监管的提法尤其值得一提。

  根据《意见》表述,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与此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对每月外配的自费药品或器械使用情况进行院内公示。各办医主体应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被要求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

  附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

  各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全力整治药品回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是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保证。治理药品回扣问题是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控制医药费用,改善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风建设工作及整治药品回扣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管理,深入持久地抓好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工作。

  二、加强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积极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对于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