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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完整梳理各地政策 细看四大特征

2017-07-12   浏览量:  文章来源: 未知

核心提示:根据国办13号文(国17条)、以及2017国家医改重点任务的时间表要求,6月30日是医改试点省两票制文件出台的最后期限。截至7月3日,11个医改省份中,除宁夏还定格在网传版方案外,其余10个省毫不含糊,几乎都在最后期限前出台方案。

  根据国办13号文(国17条)、以及2017国家医改重点任务的时间表要求,6月30日是医改试点省两票制文件出台的最后期限。截至7月3日,11个医改省份中,除宁夏还定格在网传版方案外,其余10个省毫不含糊,几乎都在最后期限前出台方案。另外,诸多非医改省份也绝不落后,方案纷纷落地,其中不乏举措条款接地气的吸睛者(如甘肃、内蒙古等)。

  通过对比近期江浙沪方案,笔者认为已发布两票制方案总体呈现以下特征:

  一 “一致性”

  各省推进两票制的时间、主要原则与国家保持一致

  从各省文件发布时间来看,即使江浙沪等一些用药大省也在最后一刻以行动贯彻了中央精神,基本保持了6月30号前出方案、年内正式实施的统一节奏。除宁夏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还有北京、山东、河南、江西、云南、广东、新疆、西藏8地未正式下发两票制文件,这8个地区不是医改试点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年内需要出方案,2018年底全面执行。

  表1 两票制执行情况表

  而从各省已出台方案看,视同生产企业、可加一票、不执行两票制的情形都基本向国家版两票制意见靠拢,当然也存在部分个性化界定,如下表所示。

  表2 两票制特殊界定

  以江苏方案为例,江苏在试行稿中删除了之前征求意见稿对“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视作生产企业的认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此条存在于江苏征求意见稿中,本身就突破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规定,此项也正是该方案的“大胆”或是“宽松”之所在,试行稿中予以删除,也是江苏政策制定方从突破到保守、再向国家版两票制意见靠拢的标志;加之江苏乃当之无愧的制药大省,工业制造端个性化诉求纷繁复杂,如持证人制度、授权、委托生产、经销权转让等,而这些诉求反映在票据认定层面,验票难度急剧提升,此次删除可能也是有此番考量。

  二 “个性化”

  部分省份方案兼顾省内企业的个性化诉求

  以浙江为例,试行稿中在生产企业认定上,部分关键用语迎来微妙调整:如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在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流通集团型企业在销售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的药品时都可视作生产企业。众所周知,浙江几大商业龙头几乎都有自己的制药工业,该规定也是针对省内工商一体化企业免去了生产到流通的关键一票,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工商企业集中度,另一方面政策也是不遗余力鼓励本省制药产业的发展。